【案件类型】治安纠纷
【纠纷当事人】
陈某:某医大实习生
顾某,陈某的男朋友
冉某:与陈某一同实习,为同宿舍同学
【调解组织】禅城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济派出所调解室
【专职人民调解员】廖云泳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18日,陈某与冉某在宿舍发生了争持,冉某将陈某推出宿舍,医院报警后二人当晚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冉某向陈某表示道歉。2015年10月20日,陈某向男友顾某哭诉经过,顾某听闻女友被打非常气愤。一怒之下便跑到冉某的宿舍门口,与冉某在房内对骂。顾某遂对宿舍门拳脚踢打,冉某开门欲与顾某理论,顾某一拳打到冉某头部至其倒地,报警。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民警认为该案未达到立案标准,转调解室处理。
【调解过程】在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双方都很强硬,互不让步。冉某认为顾某行为恶劣,要求给付8万元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顾某认为该事件中是冉某打人在先,况且医疗费用实际尚未发生,只同意发生后给付;针对双方的争执,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对此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一边了解案件事实与过程,一边进行情绪疏导。调解员通过与顾某的沟通得知顾某很看重其与女朋友之间的感情与女朋友的学业,于是调解员打算从这方面入手处理顾某的问题。调解员待顾某的情绪稳定后帮他分析:首先,该事件因其女朋友引起的,且她现在正处于实习面临毕业的关键时候,她肯定会因此受影响;其次,根据冉某目前的伤情,如果冉某要追究,通过法院追偿其部分医药费与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款也是同样需要支付的。同时,也考虑到二人为同学关系,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对二人的学业与将来的就业造成不良的影响,顾某退步称,可以垫付部分医疗费。冉某则希望通过给顾某施压,以求争取更多的赔偿款。冉某带一亲友在调解室要求立案,并称父母未到达为由暂时不接受调解,要求与父母商量过后再作决定,双方第一次调解不成。
2015年10月21日,二人带学校老师与医院负责实习的主管到调解室,要求先行垫付即将产生的医疗费用20000元,在学校与院方的协调下,双方各自退步,达成先行垫付协议:由顾某先行垫付1万元手术费用,再产生的费用另外再计。
2015年10月22日,冉某就费用问题再次来到调解室,她表示,其之所以一直不肯让步,执意要80000元才可以调解,是因为觉得自己伤势可能比较严重,担心以后找不到顾某赔钱。调解员遂与冉某分析问题,告知冉某:首先,身体健康是首要的,时间越久,伤情若恶化,对方赔再多也无法改变可能残疾的事实,若伤情好转,再鉴定则无法及时保存被伤害程度的证据,可以考虑先行做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伤势达到轻伤或以上,可以要求立案或另行起诉;且伤情鉴定是赔偿的依据,对于赔偿金额有更强说服力;若没有达到轻伤,至少可以确定身体是没有大碍的,让家人与自己放心。冉某觉得有理,于是决定先行去做伤情鉴定,再作处理。
2015年10月30日,双方再次约至调解室,冉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为轻微伤。经咨询,院方称耳膜在手术后可能就完全恢复功能,不能达到轻微伤的标准,冉某遂强硬的要求一次性支付8万元,否则就拒绝继续治疗,让伤情恶化再追究顾某责任。同时通过她的学校、老师、医院给顾某施加压力,要求如果不赔偿,就要医院或学校赔偿,学校老师也通过调解员,向顾某表示,如果一个月内不处理好这件事,陈某可能被劝退。调解员通过情理与法理告诉冉某,顾某已经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如果自己拒绝治疗,其加重的后果是由自己承担的,也就是加重部分顾某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调解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她的一些非理性的方式致使顾某不再接受调解,那么二人就只能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解决的方式有优点也有缺点,自己可以再考虑一下是否愿意接受。冉某称诉讼时间太长,自己尚在实习,目前就需要医疗费用,不愿意花太多时间在处理这件事上,也担心时间长,变数太多,希望调解室调解。
最后,调解员把冉某、顾某约到一起,提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顾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冉某50000元(包含已经支付的10000元),此费用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此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调解结果】在调解室主持下,达成一致协议:由顾某赔偿冉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50000元。顾某与冉某互相道歉,表示此后互不追究责任,后双方共同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件点评】此案处理之难点在于,处理过程拖得较长,且各种力量介入,导致案情越来越复杂。在此类案件中,调解员需要的不仅是耐心与专业沟通技巧,还要时刻关注整个事态的变化,准确判断案件发展程度与介入点,要及时排除一些可能导致到案件不公平的因素,消除当事人侥幸心理,在平等自愿的平台上作出自己最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员才能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最终促成纠纷的解决。